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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门头沟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门头沟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门政办发〔201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门头沟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门头沟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工作意见
(区农委 二〇一〇年三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从农村实际和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及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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