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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
(津财金〔2012〕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25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12〕10号)、市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2〕4号)的有关精神,为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融资机构范围。在我市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二、奖励标准。从2012年起3年内,对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含票据贴现),以及提供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若上年末余额低于2011年末余额,则按超过2011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
  三、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小型微型企业。
  四、申报、审核及拨款程序。
  (一)融资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按要求填写《财政奖励申请表》及受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报送下列受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租赁公司报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报送市金融办;融资租赁公司报送市商务委;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天津保监局。过期不申报,视同放弃。
  (二)受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于5月底前对增加额进行审核认定。
  (三)融资机构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拨款文件后,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其他单位账户存根》手续,市财政局据此拨付奖励资金。
  五、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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