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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危险废料的转移审批、危险废料处置单位的资格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组建、运作监督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市场化运作提供统一通道。
  第五条 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运作,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平台数据及交易过程进行审核、查询、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七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当通过平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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