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将小农水专项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津财农[2011]37号文件原条文 | 修改后的条文 | 修改说明 |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 对专项工程建设的范围进行了修改: 1.删除了“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雨水集蓄利用”、“小型水源建设”和“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的表述。 2.增加“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的内容。 |
(一)塘坝(容积小于10 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涵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 调整表述顺序,内容不变。 |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 将“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纳入支持范围。 |
|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 将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单写一款并明确具体内容。 |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排水沟道等; |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 调整表述顺序。 |
|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 新增。将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纳入支持范围。 |
|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 新增。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将必要的田间配套工程纳入支持范围。 |
| (七)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 新增。将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纳入支持范围。 |
(四)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工程。 | (八)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工程。 | 未作修改。 |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政策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政策确定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 删除“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的表述。 |
第十八条 市级申报材料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财政部拨付的小农水专项资金,结合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联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十八条 市级申报材料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三年建设方案进行批复;市水务局对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并抄送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联合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 进一步明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和项目补助资金计划下达程序。 |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和市财政、水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将中央和市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区县。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应当大力推行区县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区县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将小农水专项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修改关于政府采购和国库管理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