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通知
(津财农〔2012〕40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支持体系,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决定对《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津财农〔2011〕3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实施细则》第九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七)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八)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工程。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政策确定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二、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修改为:“市级申报材料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三年建设方案进行批复;市水务局对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并抄送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联合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