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的情况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审查、公示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准。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发证。
第十九条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销售工作。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公开摇号排序轮候制度。户口在房源所在地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参加公开摇号。户口不在房源所在地,但在房源所在地工作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申请人,视为房源所在地户口。
入围家庭因楼层、朝向等原因主动放弃购房的,2年内暂停其申购保障性住房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取得《资格证》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
(二)属于烈士遗属的(配偶、子女、父母);
(三)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优先保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摇号后,将摇号结果公示5日,公示结束后,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选房,并将选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房产管理部门为其发放《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四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不再收取增值收益。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