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发放限价商品住房贷款。
各区县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的投入。市、区县房产管理、财政部门应按年度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以检查考核的结果为依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m2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家庭。
(二)在本市工作且连续交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无房户。
一人家庭即单身家庭(未婚、离异或者丧偶不带子女)申请《资格证》,应当年满25周岁并符合上述条件。已取得《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的家庭,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出售自有房屋不满2年的,不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不得再次购买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需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退出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属地化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房源优先向本区县居民供应,剩余房源全市统筹分配。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个区县的,以申请人户口为准。
第十八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和备案制度。申请《资格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淄博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登记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4.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