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性质应为出让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本着公共交通方便,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综合选定。建设方式、销售价格、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销售管理、产权登记、上市交易年限等事项应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前确定,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区县规划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并报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按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项目建设。
第十条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安排情况,分别与开发企业签订《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协议中应限制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物业管理和具体销售事宜、剩余房源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应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组织建设并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管理费用、利润及周边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周边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5%左右。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已确定的销售价格,按照代数和等于零的原则自主确定房屋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具体的销售价格确定后,限价房开发企业应及时向物价、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等各类手续时,相关部门应给予充分支持,畅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