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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性质应为出让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本着公共交通方便,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综合选定。建设方式、销售价格、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销售管理、产权登记、上市交易年限等事项应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前确定,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区县规划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并报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按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项目建设。
  第十条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安排情况,分别与开发企业签订《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协议中应限制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物业管理和具体销售事宜、剩余房源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应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组织建设并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管理费用、利润及周边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周边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5%左右。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已确定的销售价格,按照代数和等于零的原则自主确定房屋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具体的销售价格确定后,限价房开发企业应及时向物价、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等各类手续时,相关部门应给予充分支持,畅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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