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开发建设要求和定向销售的兼具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分配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规划、物价、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