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定期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外出考察、业务咨询、技术交流、休假等活动。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对淄博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五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淄博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区县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淄博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安排淄博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六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淄博市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技能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淄博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同业技能交流,绝技、绝招展示等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四)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服务。
第十八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淄博市首席技师档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管理期内如遇到工作变动、受到处分或退休、离岗、死亡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淄博市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应与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签订相关协议,并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