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的推荐选拔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较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全市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省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技师”、“淄博市技术能手”等以上称号,或在省级一类以上技能大赛中取得前六名,在省级二类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中取得前三名,在市级二类技能大赛中取得第一名的;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技术创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全市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生产中能够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较大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的技能骨干,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选拔淄博市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原则进行。由区县从区县级首席技师中推荐,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市属企业(集团)和省属以上有关企业从本单位“首席技师”及其他特别优秀的技师、高级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 推荐申报淄博市首席技师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1000字);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区县、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或技能操作答辩,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淄博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二条 淄博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首席技师政府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