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部纳入淄博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二十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改按国家或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区县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取消其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2005年2月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20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