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或市(厅)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主持或完成过国家或省(部)级社科项目;或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称号,且4年内是市级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市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
(五)在医疗卫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文化、体育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同时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推荐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区县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审定后,将推荐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