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2号)和《淄博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4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专业技术人员当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期满后不再重复申报。
第四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