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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前教育教学用书管理的通知(2012)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前教育教学用书管理的通知
(琼教基〔2012〕28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西南中沙群岛教育科技与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精神,我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用书的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包括提供必备的幼教用书和幼儿图书玩具等。各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和学前班要按照《海南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琼教备)进行装备配置,已经设立的幼儿园和学前班要尽快配齐配足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配备丰富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幼儿读物,满足保育教育工作需要。严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学前教育机构使用发行途径不正规或盗版的各类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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