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资金用于安置人员的住房补贴(租金、供暖费、物业费等)、生活必需品、生活费、社会保险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第七条 成年孤儿进行安置时,户口由儿童福利机构转至负责接收安置的街道(镇)政府集体户口。孤儿落户后,凭儿童福利机构相关证明到接收安置的街道(镇)报到,按照"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的原则,主动就业,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求职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并按照规定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残疾孤儿可以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区民政局将孤儿档案移交给区职介中心,区职介中心将档案转往接收街(镇),街(镇)根据孤儿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落实各项安置政策。
孤儿自安置之日起两年内,处于无业或者失业状态的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配租廉租住房的租金、供暖费及物业费。
(二)按照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并按月发放。
(三)按照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为其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补贴。
第九条 孤儿自安置之日起两年内,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第(一)项享受补贴,并依据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 成立区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成年孤儿的安置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安置指标,督促落实相关安置政策,保障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成年孤儿的安置问题。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与指导安置工作,落实相关安置政策和规定,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自身建设,做好孤残儿童在院教育和安置前的培训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成年孤儿相关安置经费和补贴,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在校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孤儿成年后生活费及其他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区公安分局负责成年孤儿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工作,根据安置工作需要以及街道(镇)申请,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设立集体户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成年孤儿安置纳入就业工作计划,为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服务,免费为成年孤儿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为其推介适合的就业岗位,落实相关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成年孤儿的劳动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