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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门头沟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门头沟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门政办发〔2010〕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门头沟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门头沟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区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第一条 为保障儿童福利机构中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市集体户口,年满18周岁,由区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和市民政局指定安置的孤儿安置工作。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中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安置。

  第五条 身体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从儿童福利机构转入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予以安置。

  在校就读的成年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继续供养至毕业,毕业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安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入伍条件的成年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入伍。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生活保障且自愿要求安置的,经儿童福利机构组织评估确认、签订离院协议后予以安置。

  第六条 市民政局分配给我区的成年孤儿安置指标,2010年12月31日前,市财政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自2011年1月1日起,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不能确定送养地的,市财政按照每人1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送养地为本区的成年孤儿或本区儿童福利机构内的成年孤儿,区财政按照规定从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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