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门头沟区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帐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帐户、劳务费专用帐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的银行证明材料进行备案。新进京企业应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时、新设立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时、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后15日内应将上述相应专用帐户的银行回执进行备案。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银行回执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区属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银行回执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帐户的银行回执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的邮储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农民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签订合同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补签劳动合同,逾期不改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