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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门头沟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门头沟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意见的通知
(门政办发〔201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门头沟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门头沟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意见
(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二〇一〇年三月)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帐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门头沟区邮政储蓄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帐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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