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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2012修订)

  (四)其他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国防教育教员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专职教员从现役军人、学校教师中选聘,主要承担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兼职教员主要协助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适合不同对象的国防教育基础知识教材。
  省有关部门 和设区的市、县(市、区)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写辅助性、补充性国防知识读本,并报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刊播国防教育公益广告,普及国防知识。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建设国防教育主题公园(场馆)、举办国防教育展览、创作出版国防教育作品 ,开展国防教育宣传。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下列场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烈士陵园、革命遗址、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纪念馆、纪念地等;
  (二)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教育主题公园
  (场馆) 等;
  (三)军事训练场所、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教育基地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物资和经费,保障国防教育基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未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二十九条 国防教育工作应当列入本地区武装工作、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和文明城市等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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