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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2012修订)

  第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 的国 防教育,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勤务等形式实施。对基干民兵以及预备役官兵, 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国防教育课;对普通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 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国防教育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开展国防教育。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落实专人负责职工的国防教育工作。
  企业职工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宣传、拥军优属、军民共建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对村(居)民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日所在周为全省国防教育宣传周。
  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国防形势报告会、国防知识竞赛、参观国防教育基地、组织军事体验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的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防教育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 并建立国防教育培训师资库, 实现资源共享。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每年开展国防教育宣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国防教育教员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民兵、预备役人员;
  (二)学校教师;
  (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军事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 在职或者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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