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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2012修订)

  国防教育的教学,应当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基地等场所的实地教学作用,运用音像、电子读物、互联网、远程教育、移动通信等现代教育教学手段。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
  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义务、军事常识等; 重点教育的主要内容除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包括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
  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 其他公民为国防教育普及对象。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结合在职学习、脱产培训等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实行国防教育学时学分制。国家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国防教育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国防教育课程,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国防教育情况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国防教育培训记录,如实记载参加国防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军事训练,并根据军事理论教学和国防教育的需要,配备专职教师。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军事理论课程教育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 实际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十四日。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国防教育教研机构。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结合课堂教学、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国防教育。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军事讲座和军事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七日 。
  小学和初级中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通过组建少年军校、 组织军事夏令营和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活动,应当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制定安全预案,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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