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拟定并实施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
(四)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六) 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七)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同级军事机关,由军事机关、文化宣传、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国防教育委员 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定期例会、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 军事机关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军事院校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 为当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提供师资、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九条 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媒体等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结合培训教育、优抚、退役军人就业安置、法制宣传等职责,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卫生、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协助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国防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国防教育计划,组织所辖区域城乡 居民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按照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 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分类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