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已于2012年7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全民性终身教育。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 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三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 协助和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六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