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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探索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将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火灾责任保险、银行信贷与消防安全防范之间的联动机制。

  (二)强化政府部门消防安全依法监管

  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在建筑、交通、卫生、教育、旅游等重点行业,建立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完善行业消防管理标准和制度,形成消防安全工作合力。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完善 “全警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培训、督办等工作机制,强化消防安全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以“责任消防”牵引“全警消防”、带动“全社会消防”;2012年,培育3个以上“全警消防”先进分县局、30个以上“全警消防”先进派出所。

  (三)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范围,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持续加强城市消防工作。

  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要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固定场所设施、专门队伍、经费保障和常态化运行机制,定期研判和通报本地区火灾情况,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到2012年年底,全市90%以上的街镇实现消防网格化管理。

  制定落实《上海市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深化推进消防经费两级财政保障机制改革。加强消防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为上海消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

  各区县政府要鼓励扶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设立消防公益基金,跟进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措施,定期表彰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每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本区县、本单位上年度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并抄送市公安局(消防局)。

  (四)严格消防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的落实,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围和创建平安小区、平安单位、平安社区、平安城区的评选范围,并层层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强化各级政府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消防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与管理、消防力量发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等方面的责任。“十二五”期末,市政府将对消防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对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区县领导的责任。

  五、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加强政策研究,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内容认真梳理,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有关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对接和情况沟通。

  (二)广泛宣传发动

  新闻单位要加强《意见》和本市贯彻实施情况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率;加大消防安全先进事例、先进人物和经验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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