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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在每个居民小区至少配备1名消防管理员,每幢高层住宅楼至少配备1名消防宣传员,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五)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落实公安部《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发展任务的通知》,“十二五”期间本市增编政府合同制消防员1300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500人,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站)32个,超高层综合性商务楼、地铁维修基地及换乘站、特大型商(市)场专(兼)职消防队(站)36个,大力发展消防协管员和消防志愿者队伍,推进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建设。2012年年底前,全市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达镇全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50%以上的乡镇、社区建立消防志愿队,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

  制定完善本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促进落实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完善落实“保消合一”机制,充分发挥全市28万保安队伍在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

  (六)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强化消防协会在社会消防宣传培训、消防产业行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健全完善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拓展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建筑消防设施专业维护检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指导、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论证等消防中介服务,提高其责任、质量、诚信、自律“四种意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七)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加强本市综合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强化各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完善“条块结合、一管到底”的综合应急力量网络。

  制订和修订本市应急救援相关预案,构建综合应急救援数据信息查询平台,组织全市各路应急力量,开展经常性的综合应急救援拉动演练。

  按照相关规定,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训练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建立健全包括市政、交通、安监、民防和消防等在内的市、区县、专业三级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定点分储、统一调用的物资保障机制。

  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石油化工等特殊复杂火灾的灭火技战术研究,建立高层、地铁、化工、船舶等48个灭火与应急救援专业队,依托特勤支队,组建消防空勤应急救援队和搜救犬队,强化复杂恶劣环境适应能力和先进装备应用能力的特训,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

  2015年年底前,拓展和完善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功能,使其成为核生化爆灾害现场处置、模拟接警指挥、初级战斗员训练、消防员心理拓展训练、消防试验测试等实训平台和国际消防应急救援实训交流平台,跟进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联训机制,加强高层、地下、化工、空勤、水域等重点课目模拟实训,提升特殊复杂环境下的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数据库,依法加强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等,全面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至2012年年底,全市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基本达标。

  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按照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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