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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其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对未经强制性认证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法查处;对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工商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村中厂”、“群租房”、小商品市场、动拆迁基地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由区县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通过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市、区县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

  搞好火灾隐患公众举报平台,制定工作标准和处置流程,在第一时间受理、研判、分发、核查、消除、反馈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并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消防工作的渠道。

  (三)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对容易造成群体性伤亡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地区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照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探索和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出台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四)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外墙保温改造作业期间应当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消防安全人员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按照《意见》的要求,由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五)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本市实施细则,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家庭、社区、学校、单位、培训“5个专项行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并将其列为精神文明创建考核目标。

  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将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高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消防宣传固定载体、教育基地和公众体验设施,完善微博互动、舆情引导、直播访谈、新闻发言人等工作机制。

  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每学期2课时以上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与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每两年至少对街道主任、乡(镇)长、居(村)委主任进行1次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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