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其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对未经强制性认证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法查处;对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工商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村中厂”、“群租房”、小商品市场、动拆迁基地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由区县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通过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市、区县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
搞好火灾隐患公众举报平台,制定工作标准和处置流程,在第一时间受理、研判、分发、核查、消除、反馈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并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消防工作的渠道。
(三)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对容易造成群体性伤亡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地区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照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探索和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出台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四)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外墙保温改造作业期间应当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消防安全人员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按照《意见》的要求,由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五)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本市实施细则,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家庭、社区、学校、单位、培训“5个专项行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并将其列为精神文明创建考核目标。
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将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高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消防宣传固定载体、教育基地和公众体验设施,完善微博互动、舆情引导、直播访谈、新闻发言人等工作机制。
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每学期2课时以上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与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每两年至少对街道主任、乡(镇)长、居(村)委主任进行1次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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