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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1〕17号),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继续推广上海世博会、第14届世游赛消防安保工作经验,完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持续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行动,综合治理源头性、动态性火灾隐患顽症,城乡结合、软硬并举、远近兼顾,推进消防安全建设,不断提升特大型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为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着力提升消防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坚持依法治火、群防群治,构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问题管理、创新驱动,强力攻坚消防安全瓶颈难题;坚持源头治理、管建并举,共建共享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增强市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保障体系、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和宣传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消防工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城市防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综合实力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使上海成为最安全的大都市之一。具体目标是:

  --全社会消防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织密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多层次、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重点行业联席会议和标准化管理机制,建立属地化的消防安全维护和监管体系。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断优化。新建并投用公共消防站30个左右,到“十二五”末,全市公共消防站达到150个左右,公共消防站布点更趋合理。瞄准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化工企业及水域、空勤等特殊复杂灭火救援需求,打造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水、陆、空”立体化消防装备体系。全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消防水源覆盖率和市政消火栓网格化管理力争达到100%。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壮大。增编一批现役消防警力和政府合同制消防员,组建一批乡镇政府以及超高层综合性商务楼、地铁维修基地及换乘站、特大型商(市)场专职消防队(站),大力发展消防协管员和消防志愿者队伍。

  --“智慧消防”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消防科技和信息化水平达到国内一流,全市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全覆盖,实现城市火灾预警自动化、应急救援智能化、部队管理精细化。

  --消防安全人文环境全面优化。探索建立与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地方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效增强市民群众防灾减灾、自防自救的意识和能力,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从源头上得到防治。

  --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走在前列。社会消防管理创新、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取得新突破,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消防部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

  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推动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和建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各行政部门一律不得审批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定审批条件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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