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2〕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中第三条款列出情形,各市局要加强飞行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应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实施行政处罚,并在半年总结和年度总结中上报检查情况。
二、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如下环节:
(一)原材料采购控制和验证情况。当采购的产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时,企业采购原材料的要求不得低于法规和标准要求,关键物料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可追溯,是否附有合格证明,物料的级别是否与产品要求相一致,更换供应商是否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