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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闵府发[20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科委拟订的《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自即日起予以实施。
  特此通知

  二О一О年三月二十二日

  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关于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战略部署,完善本区创新创业环境,推动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的组织形式为独立事业法人,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 引导基金重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实现“集聚、提升和创新”三大功能,即吸引社会创业风险资本和投资机构向我区集聚,激活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引导社会创业资本投资于我区新能源、生物医药、先进装备、航天航空、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提升区域产业能级;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急需资金的早期、中期创新型企业,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分5年、每年安排1亿元逐年投入,首期引导基金1亿元。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投资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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