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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土地储备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3)负责程序性储备地块实施范围内前期基础性开发资金的投入;
  (4)负责储备地块实施范围内的招商工作和出让收入的盈亏平衡。
  2、资金投入。根据储备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
  (1)实质性储备地块:储备征地过程中需发生的有关税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农业人员就业保障费等费用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2)程序性储备地块:储备征地过程中需发生的有关税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农业人员就业保障费等费用由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
  3、成本认定。参照《上海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对列入的储备项目提出项目资金概算、编制资金预算报告,经区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后,报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小组通过项目预算,在区政府批转实施方案时一并明确。
  (2)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向区土地储备中心书面说明原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汇总后报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3)土地储备项目完成后,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向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审计机构按规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核销。
  4、结余分配。出让地块的成本支出坚持全区统筹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70%部分的结余,按宗地为单位分配,结余分配按《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闵府办[2008]99号)规范使用,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支农等规定的范围。
  (1)土地实际成本低于出让收入70%部分的,根据储备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分配办法。
  实质性储备地块:以宗地为单位,在该宗储备地块全部出让且出让价款到帐后,年底统一清算,在扣除计提的各类基金(资金)后,于次年一季度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按结余分配规定的比例分配给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使用。
  程序性储备地块:扣除认定的成本和计提的各类基金(资金)后,结余部分全部分配给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使用。
  (2)土地实际成本高于出让收入70%部分的,对储备地块实际成本超过土地出让收入70%的项目(程序性储备地块和园区除外),经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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