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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土地储备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3)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4)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5)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2、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含园区开发公司)应于每年10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土地局和区土地储备中心。其中,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总量控制、存量优先”的原则提出年度拟储备计划建议,经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职能部门。
  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编制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储备、前期基础性开发的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经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区政府批转下达。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前期基础性开发的单位,原则上要与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挂钩。
  3、储备分类。储备土地按项目类别分为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和非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
  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
  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确定储备方式和投资比例。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情况,将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分为实质性储备和程序性储备两大类。
  (1)实质性储备:与市土地储备中心联合储备的项目、轨道交通沿线和站点周边开发项目、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以及大规模成片开发的项目,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实质性储备。
  (2)程序性储备:区政府已经明确的浦江中心镇风貌区、镇属配套商品房基地以及区政府抄告明确的特定地块,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实施程序性储备。
  非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
  (1)项目位于经批准的园区内,且园区开发公司已经取得前期开发主体资格的,由园区开发公司负责储备和前期基础性开发。
  (2)项目位于经批准的园区内,但园区开发公司尚未取得前期开发主体资格的;或项目位于批准的园区外的,除区政府明确的外,原则上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实施程序性储备。
  (二)权责统一、风险共担
  区土地储备中心是我区六类经营性项目和园区外非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储备和开发的运作主体,具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的开发机构是园区内非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开发的运作主体。运作主体负责申请各项手续,并根据“权责统一、风险共担”的原则,编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资金预算。
  1、工作分工。区级层面主要负责落实各类计划指标、储备地块相关手续的报批、编制实施方案、落实前期开发资金以及监管工作。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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