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土地储备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土地储备中心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土地储备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土地储备机制的实施意见
2003年闵行区建立了土地储备机制,出台了《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闵行区土地储备机制的意见》(闵府发[2003]25号),对规范我区土地储备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和《上海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的相继出台,对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资源优化配置和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升我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功能、产业优化、空间拓展和项目落地,通过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机制,强化“分类管理、确保重点、权责统一、风险共担、规范流程、加强监管”的措施,充分调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加速土地前期开发,加快土地出让,实现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根据目前土地储备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我区土地储备运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区土地储备机制作进一步完善。
(一)分类管理、确保重点
六类经营性用地(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开发项目)实行统一征收、统一储备。
1、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1)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2)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