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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制度由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4:
  闵行区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为确保区领导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和审计整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提升整改成效,加大督查力度,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要求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审计整改跟踪督办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措施。其他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二、立项下达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收到区领导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批示后,下达《督查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按要求落实和办理,并按时将情况和结果上报。
  三、督促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按《督查通知单》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促责任单位认真办理。对未按期限要求办结的,发出《督查催办单》要求责任单位限时报告进展情况。
  四、办理报告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对办理结果报告进行审查,亲自签发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对责任单位上报的书面报告,按是否符合事实清楚、整改到位、结果明确的要求进行审核后,上报区有关领导。凡情况不明、结果不清的,应退回责任单位重新办理,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续办报告。
  五、时间要求
  责任单位的办理时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区政府督查工作的要求执行。
  对一些要求迅速回复的批示,视实际情况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本制度由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5:
  闵行区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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