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由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4:
闵行区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为确保区领导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和审计整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提升整改成效,加大督查力度,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要求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审计整改跟踪督办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措施。其他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二、立项下达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收到区领导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批示后,下达《督查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按要求落实和办理,并按时将情况和结果上报。
三、督促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按《督查通知单》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促责任单位认真办理。对未按期限要求办结的,发出《督查催办单》要求责任单位限时报告进展情况。
四、办理报告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对办理结果报告进行审查,亲自签发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对责任单位上报的书面报告,按是否符合事实清楚、整改到位、结果明确的要求进行审核后,上报区有关领导。凡情况不明、结果不清的,应退回责任单位重新办理,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续办报告。
五、时间要求
责任单位的办理时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区政府督查工作的要求执行。
对一些要求迅速回复的批示,视实际情况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本制度由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5:
闵行区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