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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的要求
  接受审计的各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后,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区政府对整改的要求,要认真研究并进行纠正、完善。
  (一)接受审计的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对于审前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果;对于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中反映查出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整改工作完成时间。
  (二)接受审计的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三)区审计局对各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要按照《闵行区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的要求进行跟踪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须同时抄送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审计整改处理结果的要求
  (一)区审计局每年要向区政府报告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政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二)区审计局每年要向区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三)区审计局要定期向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情况,要定期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或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发的《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处理,将督促、指导整改的有关问题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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