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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就业援助员核实,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应当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1、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安置的;
  2、安置就业后因主观原因离开岗位的;
  3、本人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4、本人要求退出的。
  二、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补贴
  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注册经营、税基在本区的企业(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安置区级“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凭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发放的社保补贴券,给予企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额补贴。
  所需费用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列支。
  (三)岗位补贴
  注册经营、税基在本区的企业(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安置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且持续稳定提供10个以上困难人员就业岗位的,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以认定为“闵行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地”(以下简称“就业基地”)。
  “就业基地”应当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提供必要培训,帮助其提升就业技能,确保其享有必要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符合条件的,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与一次性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所需费用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列支。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各项技能培训,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区内各项培训补贴。具体执行参照区政府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操作。
  三、补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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