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1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的要求,不断深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和营造社会促进就业的氛围,进一步完善我区就业援助机制,拓宽就业托底的安置渠道,现就本区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
1、市级就业困难人员
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七类人员:
(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2、区级就业困难人员
对满足市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本区户籍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认定为区级“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流程
具有本区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凭户口本、《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组织就业援助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