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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1、对于老农保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原领取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低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高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先按照本实施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2、对于未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其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先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按照老农保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及待遇“就高原则”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四)老农保非农户籍人员参保。在老农保以农、副业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非农户籍人员(除被征用地人员外)可继续参保;其年满60周岁,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人员领取养老金。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非农户籍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人员领取养老金。
  (五)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本地区新农保试点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新农保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办法规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六、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增加收入、家庭和谐的重大惠民政策。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十七、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现行办法如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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