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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农村户籍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计发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四)项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本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135元、1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的人员,在本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30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37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八、丧葬补助费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3600元。
  九、待遇调整
  (一)养老金调整
  建立本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二)丧葬补助费调整
  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丧葬补助费标准。
  十、补缴办法
  (一)参保人缴费期间可补缴之前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一、基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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