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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以后个人缴费档次的调整,按本市公布的规定执行。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缴费补助和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区、镇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于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五档缴费标准的缴费补贴标准分别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以后缴费补贴标准的调整,按本市公布的规定执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镇两级政府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区、镇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除重残无业人员外)应当按照代缴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其余代缴部分由区、镇财政支出。以后代缴标准的调整,按本市公布的规定执行。
  五、建立个人账户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部分;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部分;区、镇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及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政府补贴部分。
  新农保缴费年限按年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自然年度结息,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
  参保人因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后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衔接或死亡等情况终止新农保关系的,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前款所述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个人账户使用完毕,由政府补贴继续支付。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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