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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
(闵府[201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于2011年10月正式成立。市政府同时下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1]65号),要求全市各区县政府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成立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一、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区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政府法制办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查、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事务。
  二、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法制办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区政府法制办有关科室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从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内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由区政府任命,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两种形式开展工作。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参加,听取区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体会议根据需要,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案件审议会议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受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由区政府法制办根据案件需要和委员的业务专长,选定一定数量的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参加(成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得少于半数),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议,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审议意见。在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报告,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后,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审议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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