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闵府发[20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经委、区财政局拟订的《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闵委发[2012]14号),为了完善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金融服务、商贸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的政策聚焦,对注册和纳税均在我区的重点企业进行产业扶持,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一)申请条件
  1、经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投资决策等职能;(2)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3)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
  3、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联合审定的上市公司总部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
  (二)扶持标准
  1、开办资助。对在本区新注册的投资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资助。其中,经认定为国家级地区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经认定为上海市投资性地区总部的给予600万元。开办资助自注册本区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2、购(租)房资助。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闵行区内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经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1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租赁闵行区内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经区经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30%,连续六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购(租)房资助由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发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