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年龄在16-3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青年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到常住地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职介培训窗口办理职业见习报名手续,或登录“上海公共招聘网”进行网上报名。
(二)见习应聘和管理
1、见习基地的见习岗位信息在“上海公共招聘网”统一发布。
2、见习学员、见习基地双方在见习前签订《见习协议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见习协议书》样本。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正在参加职业见习的青年,应动态掌握其工作学习情况,了解见习成效;对参加见习活动后未就业的学员,应加强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职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学员补贴
1、生活费补贴
参加职业见习的本市户籍学员均可领取生活费补贴,其中:本区户籍学员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60%,区财政列支30%),非本区户籍学员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见习学员在参加见习前需提供本人在工商银行实名制办理的银行卡,生活费补贴根据实际见习月数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见习学员领取生活费补贴期间,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交通费补贴
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可以享受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3、保险费补贴
本市户籍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可以享受综合保险,缴费手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所需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导师指导费用以及其他因见习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见习学员人数,补贴标准为250元/人、月(其中市失业保险基金补贴150元/人、月,区财政补贴100元/人、月)。
(三)吸纳见习学员就业补贴
本区的见习基地吸纳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就业或推荐本区户籍见习学员至关联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补贴费用的申领与拨付
见习学员补贴按月办理,见习基地补贴按期办理。由见习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介培训窗口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拨付,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