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制定技术标准
18、鼓励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际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标准的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标准的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地方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标准的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9、鼓励标准化示范试点
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或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通过验收后,区财政按国家或市财政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企事业单位承担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事业单位相继承担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予以资助。
20、鼓励提升质量管理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区财政根据市财政奖励资金给予50%的匹配。
(四)鼓励建设自主品牌
21、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区财政可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对首次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区财政可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对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区财政对名牌类每期奖励5万元、商标类每期奖励8万元。
同年同一产品获得同一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年同一产品获得两个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奖励。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2、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本区纳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园区和企业,可申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经认定的项目,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对园区的匹配资金由区财政园区专项资金支付,对园区内企业的项目匹配资金由区财政统筹支付。
(二)鼓励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23、鼓励“创业苗圃”开展“预孵化”
经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苗圃”,区财政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创业苗圃”开展的“预孵化”服务,区财政按每个实际“预孵化”项目5000元的标准补贴孵化器。
24、鼓励孵化器提升创业孵化功能
鼓励孵化器载体建设,对孵化器管理主体投资新建物业、或改建自有物业为孵化用房的,区财政对新建或改建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予3年利息补贴,3年累计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或对孵化器管理主体整体包租非自有物业为孵化用房的,区财政第一年对其实际发生的租金给予10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6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3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为1.5万平方米,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