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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中科院长春分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

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中科院长春分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精神,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

  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对于我省化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风险,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形成健康有序市场环境,以及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奋斗目标的重要意义,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明确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未来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分类指导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先行试点与辐射带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强生物医药、生物化工、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文化、旅游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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