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
(十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用人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服务系统,向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 “就业服务月”、 “校企对接”、举办大型公益交流会、专场交流会等各种类型招聘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服务。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统计、监测和数据报送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和就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十四)强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 “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按照目前医疗保险政策,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医疗保险,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户口未在现居住地的,应提供居住证明办理参保手续。
(十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绿色通道。省内所有城市都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便捷、方便的户口迁移手续。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签订就业协议的,凭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报到证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进行档案和户籍托管,或按照本人意愿,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开具报到证,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所在院校同时将档案、户口转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以及档案保管等业务,并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并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2年档案,落实好相关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