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落实见习期间补助政策,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按照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的要求,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十)统筹开展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按照逐步实现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管理服务的原则,统筹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 “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级基层服务项目。同时,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实施 “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等省级基层服务项目,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对到基层就业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十一)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2年起,县、乡机关公务员招录计划中每年要拿出10%至15%的比例,用于定向招录服务(选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国家及省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所服务的事业单位有空编或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人员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符合用编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用编及聘用事宜;各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国家及省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无试用期,其在基层服务时间计算为工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等文件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2005年12月31日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