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超出国家规定额度部分由省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贴息。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对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数量的创业园区企业,可参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操作模式享受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六)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及相关限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高校毕业生创业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银行产权抵押证明或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七)积极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 “三化”统筹、落实 “三动”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围绕我省支柱优势产业跃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特色资源产业提升计划,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发展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八)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要高度重视毕业3年以上(含3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别要采取措施妥善做好女性、少数民族、残疾高校毕业生及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就业工作。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补助。各地应在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一定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