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12〕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切实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把创业技能和创业精神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要把创业教育列为就业指导课的必修内容,教学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一定学时的选修课,将创业教育贯穿在学生入校直至毕业的每一个教学环节,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帮助大学生了解创业就业政策,制定职业规划,提高创业意识。
(二)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要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 “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在各高校依托原有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创业培训组织,对毕业年度内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普遍进行一次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对参加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训和后续服务,形成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服务 “一条龙”培训模式,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
(三)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利用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对大学生创业实体(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进入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孵化基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园(孵化基地)应对大学生创业实体减免相关费用。
(四)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年度应缴纳税额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次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