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城乡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全民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各级政府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全民健身中心、乡镇灯光篮球场、村级体育设施、田径场、足球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设施建设,拓展全民健身设施服务功能。
(四)提高各类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免费开放。各级政府应当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和公众开放,对已经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并给予经费补贴。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
(五)切实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资金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充分发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培训基地作用,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投入和激励机制,广泛吸收、组织各界体育人员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完善高危险体育项目健身指导员职业资格培训制度。鼓励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全民健身服务。
(六)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活动。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努力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热心社会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实施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